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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须知、办理程序及时限
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须知、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公民变更姓名的:
(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下的公民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学校)证明和更改意见。
二、公民变更民族的: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更改民族的证明材料。
三、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符合下列事由:
1、确系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
2、公民私自涂改《户口簿》而造成出生日期差错的;
3、公历与农历换算造成出生日期差错的;
4、有其他原始依据能证明出生日期差错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下公民由监护人提出);
2、初始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出生医学证》复印资料或产期住院原始记录;
3、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原始记录表、册、证复印资料;
4、单位人事档案的原始记录复印件及单位是否同意更改的意见;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南岸区公安分局
2016年3月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更改姓名: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派出所受理后,由申请人亲笔如实填写《受理户口责任书》;
2、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下10个工作日办结);
3、分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更改民族成份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派出所受理后,由申请人亲笔如实填写《受理户口责任书》;
2、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分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更正出生日期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派出所受理后,由申请人亲笔如实填写《受理户口责任书》;
2、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后报分局审批,;
3、分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明确告知:
1、对公民申报户口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窗口”民警应耐心解释,并出具 “不受理”或“不同意办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
2、对公民申报户口事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窗口”民警应当向当事人予以说明,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