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须知、办理程序及时限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须知、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公民变更姓名的:

(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下的公民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学校)证明和更改意见。

二、公民变更民族的: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更改民族的证明材料。

三、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符合下列事由:

1、确系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

2、公民私自涂改《户口簿》而造成出生日期差错的;

3、公历与农历换算造成出生日期差错的;

4、有其他原始依据能证明出生日期差错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下公民由监护人提出);

2、初始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出生医学证》复印资料或产期住院原始记录;

3、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原始记录表、册、证复印资料;

4、单位人事档案的原始记录复印件及单位是否同意更改的意见;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南岸区公安分局

2016年3月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更改姓名: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派出所受理后,由申请人亲笔如实填写《受理户口责任书》;

2、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下10个工作日办结);

3、分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更改民族成份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派出所受理后,由申请人亲笔如实填写《受理户口责任书》;

2、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分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更正出生日期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派出所受理后,由申请人亲笔如实填写《受理户口责任书》;

2、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后报分局审批,;

3、分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明确告知:

1、对公民申报户口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窗口”民警应耐心解释,并出具 “不受理”或“不同意办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

2、对公民申报户口事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窗口”民警应当向当事人予以说明,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