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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收养子女入户须知、办理程序及时限
公民收养子女入户须知、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收养子女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均可申请随养父母入户:
1、符合《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的子女
2、1992年4月1日前《收养法》颁布前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3、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因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被收养的儿童已年满6周岁以上的子女。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民政局办理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公证书》;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捡拾地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出具的捡拾证明;
(四)知情人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五)申请人的房产(租)证及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南岸区公安分局
2016年3月
收养: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已办理《收养证》的公民: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派出所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户口责任书》;
2、派出所所长审批。(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已办理《收养公证书》的公民: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派出所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户口责任书》;
2、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分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收养的儿童已年满6周岁以上的子女: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派出所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户口责任书》;
2、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报所长审批后,报分局审批。
3、分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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