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收养子女入户须知、办理程序及时限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公民收养子女入户须知、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收养子女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均可申请随养父母入户:

1、符合《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的子女

2、1992年4月1日前《收养法》颁布前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3、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因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被收养的儿童已年满6周岁以上的子女。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民政局办理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公证书》;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捡拾地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出具的捡拾证明;

(四)知情人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五)申请人的房产(租)证及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南岸区公安分局

2016年3月

收养: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已办理《收养证》的公民: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派出所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户口责任书》;

2、派出所所长审批。(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已办理《收养公证书》的公民: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派出所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户口责任书》;

2、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分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收养的儿童已年满6周岁以上的子女: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派出所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户口责任书》;

2、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报所长审批后,报分局审批。

3、分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