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办企业或企业纳税入户须知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投资办企业或企业纳税入户须知

一、   办理范围

(一)、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本地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20万元(含20万元);或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每年上缴税款4万元以上,可申请2人入城镇户口;一年内上缴税款10万元的,可相应申请1至2人入城镇户口。

(二)、私营企业、已被确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并本地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可申请2人入城镇户口。

(三)、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申请2至4人入城镇户口。

(四)、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人员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在100万元以上,捐办公益事业在50万元以上的,可准予其境内亲属一人及其直系亲属随迁落户。

二、入户的地区和对象

(一)、入户地区必须是:个体私营单位、企业法人从事经营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实际居住地(不得跨区入户)。

(二)入户对象必须是:经营者及其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在单位、企业就业三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生产、经营骨干人员。

三、所需证明材料

(一)、必须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法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缴纳税款的税票原件和复印件。

(四)、迁入人员的户口性质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含全户住址页和人口增减页)。

(五)、经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单位、企业就业人员招聘劳动(聘用)合同书)。

(六)、学历、职称证书或生产、经营管理骨干证明。

(七)、配合随迁的需《结婚证》,子女随迁的需《出生医学证》。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南岸区分局户政科

2016年3月

 

 

 

 

投资办企业: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到单位或本区范围内的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

(二)派出所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户口责任书》

(三)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所长审批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审批;

(四)分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给《准迁证》

(五)迁来人持《准迁证》到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由单位或本人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