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入户须知、办理程序及时限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新生婴儿入户须知、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新生婴儿可自愿选择在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

(三)计划生育证明;

(四)父母户籍地村(居)委会证明;

(五)知情人工作单位或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南岸区公安分局

2016年3月

新生婴儿入户: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由父(母)亲持本人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及街(镇)计划生育证明在派出所户口室申报入户,当日内办结。

(二)非计划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2、派出所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户口责任书》;

3、经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