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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入户须知、办理程序及时限
新生婴儿入户须知、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新生婴儿可自愿选择在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
(三)计划生育证明;
(四)父母户籍地村(居)委会证明;
(五)知情人工作单位或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南岸区公安分局
2016年3月
新生婴儿入户: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由父(母)亲持本人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及街(镇)计划生育证明在派出所户口室申报入户,当日内办结。
(二)非计划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
1、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2、派出所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户口责任书》;
3、经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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