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政策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及待遇标准

缴费标准:个体参保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100%。

待遇计发:缴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实际缴费须5年以上),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保计发办法计算待遇,月待遇标准500元起。

(三)申报资料及程序

申报资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保险接续卡(未参保失业职工提供职工个人档案);

4.续保人员(失业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62982777、62837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