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一)参保对象

2011630日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曾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11630日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

(二)缴费及待遇标准

缴费标准:一次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一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

待遇计发:19961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并按月发放养老金,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月待遇标准500元起。

     (三)申报程序

1.在社保局领取《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三份并按相关要求填写基本信息;

2.到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将原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交到工作所在地社保局办理。

      咨询电话:6298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