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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组团过夜游客来区旅游奖励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旅行社组织团队游客来区旅游的积极性,激励景区(点)、宾馆等旅游单位积极开拓市场,招徕团队游客,进一步加快我区旅游产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范围
市内外旅行社、区内宾馆(只针对申报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市内外旅行社
组织市外游客成团来区旅游(必须在区内住宿一晚)的市内外旅行社,按上下半年组团游客量,境内游客(不含市内游客)按照20元/人标准奖励,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地区)按照30元/人标准奖励。
(二)开发“南岸两日游”产品市内旅行社
开发出“南岸两日游”产品实施5万元-20万元奖励,按年度组织来区参加“南岸两日游”游客以5千人次(含)、年度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5千人次(不含)至1万人次(不含)、每增加1千人次(含)按年度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标准叠加。组织来区参加“南岸两日游”游客达1万人次(含),年度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千人次(含)按年度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标准叠加。年度一次性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区内宾馆
接待市外旅游团队来区住宿的区内宾馆,按5元/人标准奖励(不分境内境外),以旅行社组团审核统计人数为依据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市内外旅行社
成团申报必须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不少于10人或住宿5个标间(含),半年不低于200人次(不含)。
(二)开发“南岸两日游” 市内旅行社
在相关网站及杂志上开展“南岸两日游”产品宣传推广,并提供至少在辖区一个收费旅游景点消费门票和一个酒店住宿消费发票,年度组织来区团队游客不低于5千人次(含)。
(四)区内宾馆
及时受理提交旅行社组团网上申报,每半年接待组团游客不少于500人次(不含)。
(五)申报机制
享受奖励政策的市内外旅行社、区内宾馆单位,必须在游客离开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申报,同时向区旅游协会进行申报并报区旅游局备案,未申报、备案单位不予享受。开发出“南岸两日游”线路市内旅行社单位,须在次年1月第一周内完成网上申报。区内酒店(宾馆)须在7月,11月、次年1月第一周内上报上下半年组团游客总量。
四、游客量确认
(一)市内外旅行社
旅游团队来区前,旅行社将《南岸区旅游奖励出团计划书》(附表1)传真至区旅游协会备案;团队游览结束后,旅行社须将《南岸区旅游奖励出团计划书》(附表1)、《南岸区组团奖励申请过夜游客名单确认表》(附表2)加盖住宿酒店公章,以及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报区旅游协会存档,并经区旅游局审核。
各旅行社于单月的第一周内向区旅游协会上报前2个月初审相关材料:《南岸区组团过夜游客旅游奖励申报表》(附表3)、《当月组团奖励申请签收表》(附表4),经区旅游协会初审后,报区旅游局审核存档。
(二)开发“南岸两日游” 市内旅行社
须在次年1月,向区旅游协会汇总上报全年《开发“南岸两日游”市内旅行社组团游客人数汇总申报表》(附表6),并提供《南岸区旅游奖励出团计划书》(附表1)、《南岸区组团奖励申请过夜游客名单确认表》(附表2)加盖住宿酒店公章,景区和酒店消费门票和住宿发票、在相关网站及杂志上开展“南岸两日游”产品宣传推广相关资料。经区旅游协会初审后,报区旅游局审核存档。
(三)区内宾馆
旅游团队住宿结束后,宾馆须将《南岸区旅游奖励出团计划书》(附表1)、《南岸区组团奖励申请过夜游客名单确认表》(附表2)加盖住宿酒店公章,以及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相关资料整理存档,待复核审查。各宾馆于每年7月和11月、次年1月第一周内向区旅游协会上报上下半年《酒店(宾馆)组团游客汇总申报表》(附表6),并附《南岸区组团过夜游客旅游奖励申报表》(附件3)资料,经区旅游协会初审后,报区旅游局审核并存档。
五、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当年区旅游发展结构资金预算中列支。
六、办理程序
(一)各旅行社单月第一周内向区旅游协会提出前2个月接待团队游客量书面申请《南岸区组团过夜游客旅游奖励申报表》(附表3)、《当月组团奖励申请签收表》(附表4)。次年1月第一周内区内开发“南岸两日游”产品市内旅行社须向区旅游协会提出全年总量书面申请《开发“南岸两日游”市内旅行社组团游客人数汇总申报表》(附表5),并提供《南岸区旅游奖励出团计划书》(附表1)、《南岸区组团奖励申请过夜游客名单确认表》(附表2)加盖住宿酒店公章,景区和酒店消费门票和住宿发票、在相关网站及杂志上开展“南岸两日游”产品宣传推广相关资料。7月和11月、次年1月第一周区内各宾馆向区旅游协会提出上下半年总量书面申请《酒店(宾馆)组团游客汇总申报表》(附表6),并附《南岸区组团过夜游客旅游奖励申报表》(附件3)相关资料,
(二)区旅游协会须在单月20日前完成前2月初审,报区旅游局复核相关资料。7月和11月、次年1月20日前向区旅游局上报上下半年奖励金额汇总相关资料。经区旅游协会、区旅游局、区监察局联合审核后报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
七、监督措施
区旅游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对组团奖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奖励资格,对已非法获得的奖励收入予以追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八、附则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南岸区组团来区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奖励实施办法由南岸区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