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关于公开征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通    知

 

为持续推进我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工作,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按区政府要求,我局草拟了《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365bet在线开户关于印发《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发〔2015〕21)文件要求,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48日。如对公示内容疑义或意见的,可在征求意见期间向区民政局反映。 

联系电话:62823249

电子邮箱:naqzqk@163.com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新城广福大道12号B区2号楼905

邮编:401336

 

南岸区民政局

2016331

 

附件:《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

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用房),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都市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发〔2014〕107号)等文件要求,就南岸区社区用房规范化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规模适度、位置适中、方便群众的要求,合理规划社区布局,持续推进我区社区用房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全区各个社区的社区用房面积都能逐步达到市级示范标准,为不断提升全区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城市运行效率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基础。

二、社区用房配置标准

社区用房配套标准应纳入《规划条件函》、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内容。建筑面积应大于500平方米,需集中配置,应布局在交通便捷的位置,并设置在一楼开间平街或具有独立的临街通道,视野开阔,出入方便,房屋空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良好,布局合理,其中服务大厅用房不低于60平方米。社区用房外应配建一定的室外活动场所,设置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以方便群众办事和便于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三、操作程序

社区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应纳入规划许可,新建或改建住宅项目按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函》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配置,且按照15平方米/100户的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建社区用房。

因整合设置社区用房,或因拟配套建设的社区用房面积过小、不适合在该住宅项目中单独建设的,经区政府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可不在该项目内配建社区用房,但需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资金。

因整合设置社区用房,需开发建设单位超出面积提供社区用房的,超出应无偿提供的面积部分,由相关街镇提出,经区政府同意,可使用社区用房专项资金购买。

由区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于每年初按照南岸区不同地段向区发改委提供建设成本价资料,由区国土分局向区发改委提供区域地块成本价资料,由区发改委核定出具住宅项目单方综合成本价,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向财政专户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资金或政府购买社区用房超出面积的依据。

(一)需要配建社区用房的住宅项目

1.土地出让阶段:区规划分局将项目社区用房配建要求纳入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区国土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初审时,明确项目须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用房。

2.方案审查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社区用房纳入项目设计方案一并报审,区规划分局在审查意见中需载明“配建的社区用房,应征求区民政局和项目所在街镇的同意”。区民政局、项目所在街镇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用房配置协议。社区用房应与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应先期实施社区用房。社区用房的位置或使用功能调整,应在房屋预售前完成,避免因调整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

3.移交用房阶段:社区用房建成后,通过区资产公司、区民政局和相关街镇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相关街镇代为管理。

项目所在街镇会同区资产公司、区民政局、按照社区用房规划方案和签订的《社区用房配置协议》接收,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用房移交协议》。区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若本期开发建设范围内有配建社区用房,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社区用房移交协议书;若本期开发建设范围内无配建社区用房,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社区用房配置协议》或已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财政收据。

4.产权登记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规划验收的位置、用途等有关资料,将产权办至移交协议书确定的甲方名下。

(二)不需要配建社区用房的住宅项目

1.土地出让阶段:该阶段操作程序与需要配建社区用房的住宅项目相同。

2.方案审查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送审项目设计方案之前,书面申请该项目不配建社区用房,在征求项目所在街镇、区民政局同意并报送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规划分局在住宅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该项目不需要配建社区用房。

3.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将不需要配建社区用房的书面申请和建设规划许可证报送区资产公司,区资产公司按规定收取社区用房建设资金。区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已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财政收据。

四、相关要求

1.各街镇作为社区用房的具体使用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做好配建社区用房的的选址、协调和验收工作

2.区民政局作为社区建设的牵头部门,应指导各街镇认真做好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区规划分局在新建或者改扩建住宅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应按要求明确社区用房的配建要求。

4. 区国土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初审时,明确项目须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用房。

5.区城乡建委(经开区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要对开发建设单位社区用房移交情况或社区用房建设费用缴纳情况进行把关。

6.区发改委要根据区城乡建委和区国土分局提供的建设成本和土地成本资料,于每年初分区域核定住宅项目单方综合成本价,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7.区财政局、区资产管理公司对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社区用房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全区社区用房建设,包括为部分不达标的社区购置、租赁社区用房等。

8.区房管局和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配建并提供社区用房或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等情况。对未按要求提供社区用房和缴纳建设资金的开发单位,停止办理土地房屋的相关登记工作。

9.社区用房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和为居民开展公益性活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其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365bet在线开户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1〕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置协议(样本)

      2.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移交协议(样本)

 

附件1:

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配 置 协 议

(样  本)

 

甲方

乙方

牵头部门

南岸区民政局

开发建设单位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街镇

 

项目名称及

开发建设时间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开发面积及户数

 

项目情况简介

 

 

 

 

 

根据渝府发[2005]86号文件和《关于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在        实施     建设项目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用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乙方在本建设项目中,按照标准应无偿提供   个社区共     平方米社区用房;

○(乙方无偿提供单个社区用房超过500平方米,乙方承诺按上述面积提供;)

○(乙方无偿提供单个社区用房不足500平方米,乙方同意提供500平方米以上社区用房。其中超出     平方米部分,甲方同意按照区发改委核定的建设成本价据实购买。)

二、乙方承诺无偿提供的社区用房具体位置为            号(见附图)。

三、项目竣工后,经甲方验收无误后,由甲方街镇接管使用。

四、乙方承诺及时办理社区用房房地产权证。

五、甲方应根据乙方工程进度及时做好社区用房的跟踪和验收工作,主动为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六、项目竣工后,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移交社区用房,乙方同意支付该社区用房同类商业房屋最高销售价格的四倍违约金赔偿。违约金由区资产公司收取专户专款用于社区用房建设。

七、其他约定: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

南岸区民政局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乙方:

开发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审核单位:南岸区人民政府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附件2:

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移 交 协 议

(样  本)

 

接收方(街镇):

移交方:

 

按照接收、移交双方签订的《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置协议》,经接收方与区资产公司、区民政局实地验收合格后,现移交方将下述地址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由接收方接管,并签订本移交协议。

房屋地址: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接收方:                        移交方:

 

监交方:区民政局(签字盖章)  

 

区资产公司(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