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第二批和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区农委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2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渝农综发〔201631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

关于申报2016年第二批和2017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

根据国家农发办《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和《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568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第二批和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提高项目申报水平,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补助标准。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项目单位从申报项目之日起发生的项目支出纳入总投资核算范围。

(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助额度

1.茶叶、榨菜、柑橘、莼菜等优势特色产业链的种植、加工、贮藏保鲜、流通等基础设施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400万元。

2.其他优势特色产业的种养殖、加工、贮藏保鲜、流通等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100万元。

(四)“先建后补”的有关规定。对此次申报的补助项目,拟部分实行财政资金“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对“先建后补”项目将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农综办与财政局自行确定后上报。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要求,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区县(自治县)农综办和财政局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区县(自治县)农综办和财政局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手续齐全、合规的前提下,若无正当理由,提出报账申请后30日内必须给予报账,否则视作资金滞留。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重点扶持茶叶、榨菜、柑橘、莼菜等优势特色产业链的种植、加工、贮藏保鲜、流通等项目及精准脱贫项目。

(二)申报种植类项目原则只对基础设施及设施农业建设环节进行补助。

(三)申报数量及时间。各区县(自治县)可申报2016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1个,于2016420日前上报;可申报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2个(其中须有专业合作社或其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特色产业链的重点区县可适当放宽,于2016630日前上报;市级部门(单位)所属龙头企业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申报,不占区县指标。越级、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报要求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有利于精准脱贫。

4.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5.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6.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五)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六)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已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其他项目或其他部门项目的。

4.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七)龙头企业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有资质的可研单位编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可由有资质的可研单位编写,也可自行组织编写,但必须保证编写质量。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书”编写参考提纲,仍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国农办〔201018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国农办〔2010187号)(电子文档可在市农综办网站查看、下载)。

(九)区县(自治县)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在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对申报项目组织严格审查和筛选,并将审查结果在区县(自治县)农综办等新闻媒体网站公示5日无异议后,再行上报。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区县(自治县)农综办、财政局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通知》在市农综办网站(http://bnz.cq.gov.cn)公布。市级评审结果将在市农综办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上报材料要求

1.申报文件及附表(附表需报送电子表格)。

2.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一并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的原件扫描件。

上述资料须完整、清晰,纸质件一式十份,并装订成册。

联系人:市农综办刘      联系电话:89075190

市财政局胡彦飞    联系电话:67575357

 

附件: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汇总表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投资与效益情况表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2016223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229日印


 

附件1

ⅩⅩⅩ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汇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优势特色产业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可研报告编写单位

项目总投资

 合计

财政资金

自筹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小计

中央财政投资

地方财政资金

小计

其中:省级

 

 

 

 

 

 

 

 

 

 

 

 

 

 

 

 

 

 

 

 

 

 

 

 

 

 

 

 

 

 

 

 

 

 

 

 

 

 

 

 

 

 

 

 

 

 

 

 

 

 

 

 

 

 

 

 

 

 

 

 

 

 

 

 

 

 

 

 

 

 

总计

 

 

 

 

 

 

 

 

 

 

 

 

 

注: 项目类型代码:种养基地项目---经济林(101)、中药材(102)、设施栽培(103)、水产养殖(104)、畜禽养殖(105)、其它(106);农产品加工项目---粮油(201)、果蔬(202)、水产品(203)、饲料(204)、畜禽(205)、其它(206);流通设施项目---储藏保鲜(301)、批发市场(302)。

附件2                                             

ⅩⅩⅩ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投资与效益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优势特色产业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投资及构成情况(万元)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总投资

建设投资

流动资金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税金

财务内部收益率 (%

直接带动农户数(户)

直接带动基地面积(亩)

新增就业人数(人)

直接带动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