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延长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5年

发布单位: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6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据重庆市财政局公众微信消息:原定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的对象不变、补助的方式和额度不变、申报的程序不变。

近日,市财政局发出通知,就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作出调整。

一、补助对象

2008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二、补助方式和额度计算

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三、申报办理程序

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超期不再受理此年度。

产权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先向纳税多的区财政局申报,如计算的补助额度低于同期补助年度支付的按揭本息,可依纳税多少的次序向其他区财政局提出申报。产权人应向各有关区财政局分别提出申报书面申请,并说明在不同区申报补助的情况。

四、申报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提出申报事由,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声明所购住房是否为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的住房并符合唯一住房条件,是否享受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府扶持或奖励政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唯一住房证明。

(3) 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每次申请均审核原件,首次申请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首次申请需提供第一次按揭支付时间证明)。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且能确定其纳税入库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委托办理的委托书等)

五、其他事项

1.产权人如已享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扶持或奖励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企业或单位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中如含有与产权人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内容,兑现政策时应将产权人补助额度予以减除。

2.对单次申请补贴额度超过5万元的,要会同税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核查申报资料真实性。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一经查实,要将其情况反馈给个人所在单位,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申办人列入政策办理“黑名单”,以后不再具有申办资格。

3.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情况请及时与重庆市财政局联系,以便修改完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税〔2012〕143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申报时限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3〕18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统一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支出科目列报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4〕9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套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5〕106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六、各区财政局及市财政局咨询电话

渝中区财政局:63802108

江北区财政局:67108338

沙坪坝区财政局:65368354

九龙坡区财政局:68031844

大渡口区财政局:68173307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

北碚区财政局:68317683

渝北区财政局:67375028

巴南区财政局:66224779

北部新区财政局:68192666

两江新区财政局:67573759

重庆市财政局:6757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