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指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指南

重庆市户籍居民 可在市内本人户籍地、工作地和居住地任意选择最便利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国(境)证件受理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 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来我市后申请前往台湾,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委托代办 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证时限及领证方式:

1.通过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受理方式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其证件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通过网上预约方式(www.cqcrj.gov.cn)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其证件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申请赴台签注,其证件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需要补充申请材料、核查或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证件办结后1—5日申请人到原受理机关领取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证件。具体领证方式、时间详见《受理回执》。

收费标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签注20元/件。

赴台旅游

赴台旅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旅游: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填写或在http://www.cqga.gov.cn网站下载并双面打印(通过网上预约方式申请的,可免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建议在可以进行出入境证件照片质量检测的社会照相馆拍摄,并在申请时携带照相馆出具的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

3.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

4.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并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同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监护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

5.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应提交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居)住证明。

6.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7. 按规定提交或核验指纹信息。

8.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9. 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赴台签注的,应当提交原证件。

二、团队旅游:

提交材料同“赴台个人旅游”申请材料。

应邀赴台

除需提交“赴台个人旅游”申请基本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赴台应邀”签注,应当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二)申请“赴台商务”签注,应当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三)申请“赴台学习”签注,应当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四)申请“赴台乘务”签注,应当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其他因私情况赴台

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大陆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的,除需提交“赴台个人旅游”申请基本材料外,另需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

接待时间: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出入境办证厅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30

咨询电话:023-63961944 023-62807722

互联网址:www.cqga.gov.cn

监督电话:023-63758111(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

023-63961944(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023-6280173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警务督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