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指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指南

重庆市户籍居民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除赴港澳商务签注(S)以外的签注,可在市内本人户籍地、工作地和居住地任意选择最便利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国(境)证件受理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 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来我市后申请往来港澳的,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委托代办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在同一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办证时限及领证方式:

1.通过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受理方式申请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其证件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通过网上预约方式(www.cqcrj.gov.cn)申请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其证件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申请赴港澳签注,其证件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需要补充申请材料、核查或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证件办结后1—5日申请人到原受理机关领取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证件。具体领证方式、时间详见《受理回执》。

收费标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旅游签注

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可申请团队旅游签注。

常住户口在我市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大渡口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万州区、涪陵区、巴南区、北碚区、长寿区的居民,可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填写或在http://www.cqga.gov.cn网站下载并双面打印(通过网上预约方式申请的,可免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建议在可以进行出入境证件照片质量检测的社会照相馆拍摄,并在申请时携带照相馆出具的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

3.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

4. 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并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同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监护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

5.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6. 按规定提交或核验指纹信息。

7.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探亲签注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亲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2.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5)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7)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4.探望配偶和姻亲关系亲属的,每个自然年的首次申请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留、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5.探望血亲关系亲属的,每个自然年的首次申请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留、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逗留签注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

2.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3.赴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

4.赴澳门就业,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

5.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4.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5.赴澳门就学,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签注,需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6.赴澳门就业, 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签注,需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提交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其他签注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市后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居)住证明,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4.赴港澳其它签注的再次申请,需提交申请事由的证明材料。

接待时间: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出入境办证厅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30

咨询电话:023-63961944 023-62807722

互联网址:www.cqga.gov.cn

监督电话:023-63758111(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

023-63961944(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023-6280173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警务督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