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指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指南

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收费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一、申请条件

(一)需与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配偶团聚生活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且父母均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年满60周岁以上、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三) 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的子女。

二、申请手续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填写或在http://www.cqga.gov.cn网站下载并双面打印。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建议在可以进行出入境证件照片质量检测的社会照相馆拍摄,并在申请时携带照相馆出具的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港澳关系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2寸)。

(三)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

(四)户口簿。

(五)未满16周岁公民,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六)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当交验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七)申请人按下列情况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其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八)其他证明材料:

1.属于夫妻团聚定居的,提交结婚证明;偕行子女定居的,还需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和其由即将赴港澳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属于子女照顾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自愿放弃本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照顾父母的声明公证。

3.属于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4.属于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父母离异的,应当出具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生父亲或者亲生母亲对其有直接抚养权的法律证明。

5.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等)、父母结婚证明。

6.申请人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为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上线名单公示及批准定居公布

1.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分数线将每年定期在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以及互联网站www.cqga.gov.cn公布。

2.已达到定居分数线的申请人名单,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及各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每月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与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话联系(定居咨询电话:023-63962695)。

3.夫妻团聚类定居申请,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将在申请达到分数线前安排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受面见询问。

4.定居申请批准情况,每月在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及各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及时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领取“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如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出示申请人及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

接待时间: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出入境办证厅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30

咨询电话:023-63961944 023-62807722

互联网址:www.cqga.gov.cn

监督电话:023-63758111(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

023-63961944(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023-6280173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警务督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