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岸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区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关于印发《南岸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相关社会单位: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岸区财政局

2016年3月8日

南岸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全民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其积极提供和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最大限度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维护全区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重庆市南岸区安全生产举报中心提供和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且该信息对排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实安全生产事故有重要作用或直接作用,由重庆市南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提供和举报信息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三条 单位及个人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及时进行举报:

(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负责人、重要关系人的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三)生产经营单位正在进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直接有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清安全生产事故、排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 受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设重庆市南岸区安全生产举报中心于南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单位及个人向举报中心提供和举报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

第五条 重庆市南岸区安全生产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单位及个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情况的举报。

(二)对单位及个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分交、督办、回复。

(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向南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名单。

第四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 单位及个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向重庆市南岸区安全生产举报中心举报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

(一)电话或传真举报。

24小时受理举报电话:12350,(023)62988178,

举报传真:(023)62988585

(二)信函举报。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1号楼1911室,邮编:401336。

(三)电子邮件举报。联系邮箱:naajj@163.com。

(四)当面举报。重庆市南岸区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1号楼1911室。

(五)其他有效方式。

第七条 单位及个人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及个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时间及简要情况。

第八条 单位举报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时,还应当提供举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个人举报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时,应当提供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便查证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严禁以举报为名对个人和单位进行诬告陷害。

第五章 保护与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信息、举报资料及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实行严格保密(经举报人同意除外)。

第十一条 单位及个人举报的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排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及时查处起直接作用或重要作用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信息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三)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

(四)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五)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事故责任人报案的。

(二)事故当事人检举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事故过程中新发现或责任人新交代的。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掌握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

第十三条 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奖励第一位举报人。对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提供和举报新的、能有效帮助结案的信息,可以酌情对提供新信息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由重庆市南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举报后一季度内对应受奖励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举报的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区财政局应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 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南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