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委召开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培训会

发布单位:区农委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7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近日,区农委对全区各街镇农服中心、农药经营者、农产品生产企、专业合作社、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业主进行了专题培训。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相关规定做出了重大调整。新条例规定:农药经营新增经营许可,经营者只能向取得了许可的企业进货,使用者只能向取得了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购买农药。不允许买卖使用过期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按劣质农药处理。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农药经营者必须将卫生用农药分柜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对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的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培训会上,还发放了禁止使用甲磺隆、胺苯磺隆等农药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