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序号 事项编码 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材料 设定依据 实施机 关 行政许可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时 限 收费情况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1.书面申请(申请表和申请书); 2.1/500现状地形图、管线图及申请选址范围; 3.国有土地使用证(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 4.有效的联建合同书(无联建单位不需提供);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发改委立项批复; 7.诚信承诺书; 8.发改委投资项目代码(此格式2017-000000-00-00-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重庆市规划局和主城区各规划分局 法人 20个工作日 1、局审区办项目:18个工作日。 2、区审区办项目: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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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