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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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  

书记、局长: 樊彦  

副书记:殷陶  

纪委书记:陈宏  

副局长:王武  

副局长:魏茂波  

副局长:黄海  

执法支队支队长:黄兵  

单位电话  

02362988981  

0236298898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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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广福大道12号区行政中心B2号楼18  

单位简介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挂重庆市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南岸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城市供水、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区管理、市容环境、市政监察执法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城市供水、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区管理、城市市容、灯饰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承担区内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和道路照明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许可管理;参与市政维护单位资质审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户外灯饰设置行政审批工作。  

(四)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处置、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非主干道临时占道审批工作;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临时经营性宣传(设置经营性宣传品)的许可备案登记工作。  

(五)承担城市供水行业管理的责任。参与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批和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二次供水依法行政审批工作。  

(六)承担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区的行业管理责任。负责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园林植物保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区属公园的建设和行业管理,参与区内公园应急避难场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树木移植、砍伐,临时占绿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绿地指标核验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参与规范园林绿化市场工作。  

(七)承担城市管理领域的下列监督处罚职能: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处罚职能,负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非固定建(构)筑物或设施。  

2.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处罚职能。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违反公园和古树名木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罚职能。  

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进入规划许可程序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处罚职能。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和无照商贩的监督处罚职能。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监督处罚职能。  

7.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监督处罚职能: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储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在建筑施工中排放扬尘,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露天燃用高污染燃料,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监督处罚职能。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徕顾客;未经批准使用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在室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悼念活动;在居民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娱乐经营或金属切割加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处罚职能。随意排放污水和垃圾;不按规定安装空调器、换气扇导致噪声、废气污染;从事养殖业或饲养家禽、家畜、宠物污染周围环境;从事餐饮排放油烟、噪声、污水、垃圾,造成违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的监督处罚职能。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案件的派遣和监督评价工作;负责城管服务热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规划、备案(登记)、建设、维护、管理和占道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查处违规占用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行为。  

(十)负责编制市政维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依法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负责征收和管理。  

(十一)负责区内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方面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和核验工作。  

(十二)拟定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承办有关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区域协作、对口支援相关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各街镇及相关部门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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