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 | 申请材料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 关 | 行政许可对象 | 法定 时限 | 承诺时 限 | 收费情况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4 | ? |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 1.书面申请(申请表和申请书); 2.施工设计图(建施部分、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 3.发改委投资项目代码(此格式2017-000000-00-00-000000);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诚信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 重庆市规划局和主城区各规划分局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1、局审区办项目:18个工作日。 2、区审区办项目: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附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