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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补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补办
一、办事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文件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范(渝人口计生委〔2009〕35号)
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条件: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区户籍;
(三)夫妻双方于2016年1月1日前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
(四)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五)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居住在本区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凭曾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四、办件人需携带证件: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五)婚育情况书面声明。
(六)补办证明的需提供曾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
(七)委托办理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办证流程:
(一)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为非本区户籍的;
2.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的;
5.申请人中女方已满49周岁的;离婚或丧偶未再婚者,本人年龄已满49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他情形。
六、时限:证件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发证
七、所需费用:无
八、办证部门:街镇计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