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发布单位:区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政策名称: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政策依据为:《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南岸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基准

征收对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政策目的及意义: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规范生育行为。

政策主要内容: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四)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执行时间:2016

处理程序: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征收——结案

责任机构/部门:南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局

部门负责人:涂锐

部门联系电话:023-6281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