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3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生育服务证

 

一、办事名称:生育服务证

二、文件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渝卫办指导发〔2015348 号)

三、登记对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四、 受理机构: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五、登记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有子女的提供第一个子女相关证明材料)。

六、登记程序: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七、办件人需携带证件: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女方1寸免冠近照两张;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委托办理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六、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发证

七、所需费用:

       八、办证部门:各街镇计生办或村(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