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7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办事名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文件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三、办证所需条件:跨省流动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离开前,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四、婚育证明的发放: 电子婚育证明的发放由流出成年育龄妇女所在户籍地负责,户籍地将其婚育信息上传至国家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生成电子婚育证明,不需要流动人口本人申领和持有。市内跨区县流动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全面取消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托本市系统个案信息的动态维护实行电子化管理,户籍地、居住地各级注册用户均可进行实时查询、查验,不再单独办理(生成)、发放、变更、注销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五、电子婚育证明的有效期:电子婚育证明在未注销之前长期有效。流动育龄妇女退出育龄期自动失效。

六、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

七、所需费用:无

八、办理婚育证明部门:各街镇计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