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服务证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3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再生育服务证

一、办事名称: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二、文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修订)(渝卫指导发〔2015〕62号)

三、办理再生育服务所需条件: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办证人需携带证件: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

(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社区)或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对已在重庆市进行一孩生育登记,且婚育情况没有发生新的变化的,申请人可不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由夫妻双方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对自身婚育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因申请人户籍多次变迁、长期人户分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等,户籍地的村(社区)或法人单位难以核实婚育情况,无法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不能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可由夫妻双方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对自身婚育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五)女方一寸免冠照片2张。

(六)根据申请理由,申请人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区县(自治县)卫计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2.以再婚为由申请再生育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七)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应按照要求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申请再生育所需的全部材料。

五、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流程:

(一)办理对象:夫妻一方户籍地的街镇计生办,流动人口再生育在户籍地办理,居住地不予办理。

(二)当事人申请。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规定材料到申请地的村(社区)核实并签注意见。

(三)街镇审核。

街镇计生办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2 个工作日。在接受申报10个工作日内报区卫计委。

(四)区级审批。

区卫计委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区卫计委做出批准决定后由街镇代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证件材料齐全,由街镇公示2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区卫计委,区人口计生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放。

七、所需费用:无

八、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部门:南岸区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九、地址:南岸区茶园新城广福大道南岸区政府行政中心B区一号楼1508室

十、联系电话:023-62988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