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安装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6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我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

安装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4〕344号

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有线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政策,大力推进我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规范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安装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用户

1.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用户主机25元/月,副机5元/台•月;农村居民用户主机20元/月,副机5元/台•月。主机由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合川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免费提供标清机顶盒(1台)和智能卡,副机机顶盒和智能卡由用户自行购买。基本收视维护费包含的内容为:中央电视台和重庆电视台公共节目、其他省市的电视节目共计78套标清节目。

2.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减免政策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实行免费,对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用户主机按12元/月,副机5元/台•月收取。以上用户办理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优惠手续,需持有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非居民用户

宾馆、酒店、招待所、餐饮娱乐场所、商场、办公写字楼等非居民用户,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对于已经完成整体转换的区域内不愿意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在过渡期内可保证其能收看CCTV-1、中央教育1台、CQTV-新闻、CQTV-卫视、导视频道、CQTV-影视、CQTV-青少等7套模拟节目,按每月每户5元收取线路维护费。

(四)暂未实施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模拟电视用户,仍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原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模拟电视收视维护费。

二、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收费标准

新安装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居民住宅用户安装费为每户450元(见附件);非居民住宅用户及营业性场所的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由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与非居民住宅用户及营业性场所的经营者协商确定。

三、有线数字电视其他服务收费

(一)用户因遗失、损坏而申请补领智能卡,按每张20元收取智能卡工本费。

(二)用户主动申请报停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在每自然年度内免费提供三次恢复开通服务,超过三次按每次10元收取恢复开通费。

(三)迁移、过户、 注销、报停不收取手续费。

(四)通过微波或光缆传输方式接收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提供的节目信号,每月按节目套数、用户数协商收费。

(五)有线数字电视增值业务收费:数字电视付费节目、高清电视节目、互动电视和其他信息服务类节目的收费标准,由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自主制定。

四、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以及12358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制定的我市有线电视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收费标准

                              用户类别                   收费标准(元/户)
                              居民住宅用户                                45

 说明:

1、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指有线电视户线部分(有线电视楼栋分配器以下部分)的安装费用。

2、以上收费标准执行范围为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和重庆市合川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覆盖区,其它配套工程建设费(如机房等)视工程难度由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3、最后一级光节点网络覆盖范围外的新装用户网络需架空或管道的,每公里收取线路建设费1000元,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