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民政局关于公民收养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6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一、行政机关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二、受理部门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实施本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法律法规,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收养登记条件

收养方: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

被收养方:

1. 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 年龄不满14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年龄不满14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无年龄限制);

5.继子女(无年龄限制)

送养方: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者;

5.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五、需提交的资料

请当事人带好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根据自己情况亲自到场咨询。

六、登记程序

填写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证》

填写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证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登记证明》

七、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受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登记发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受理地点及时间

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2号楼1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咨询电话:(023)---62805025

九、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区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