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文件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6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号、《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渝办发〔2008〕2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范围

南岸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区城镇户口且在本区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的低收入家庭。

二、保障对象认定方法

(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状况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房管部门予以认定;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民政部门予以认定。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对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三、保障标准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3平方米)。

2.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超过17元。

3.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保障面积以内的租金标准,按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以渝价[2005]367号文件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超过保障面积的租金标准,由区物价局牵头审定,按照保障面积以内租金标准的2倍执行。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3平方米)。

2.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保障租金补贴不超过12元。

3.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保障面积以内的租金标准,按照渝价[2005]367号文件中租金标准的1.5倍执行,超过保障面积的租金标准,由区物价局牵头审定,按照保障面积以内租金标准的2倍执行。

四、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相结合,低收入家庭以发放租赁货币补贴方式为主。

五、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或者街、镇所委托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镇或者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由街镇提出民主评议和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布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群众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房管局廉租办)。

(三)审核。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区房管局廉租办;同时,做好统计备案工作。

区廉租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廉租办在各街镇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房管局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房管局或区民政局申诉。

六、部门职责

1、区房管局为本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保障的全面工作和日常工作,以及对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困难资格认定;

2、区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格认定工作及制定认定标准;

3、各街镇负责廉租房保障政策宣传、组织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清理、申请受理、入户审核、完善档案建立等;

4、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5、区物价局负责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审查工作;

6、公安、社保、建委、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经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授权,应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7、发展改革、国土、规划、机构编制、统计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体系,保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并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廉租办、街、镇(居委会)可采取调配、招聘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加强培训,严格执行廉租房保障的各项政策。聘用工作人员报酬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落实其相关保险待遇。

(二)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对象准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复查制度。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镇(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街镇(居委会)应当对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年度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情况报区房管局廉租办。区民政局会同区房管局根据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情况,对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重新出具收入核实证明。

(三)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档案管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区民政局以及街镇(居委会)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区各管理审批部门及居委会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八、实施

1、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即将出台的《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南岸区修订意见为准。

2、此意见实施时间从二00九年十一月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