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房地产资质审批(制证)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4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序号 事项编码 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材料 设定依据 实施机 关 行政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时 限 收费情况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 三级房地产资质审批(制证) ? (1)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请示(红头文件)(原件2份); (2)产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相关文件。(原件1份); (3)企业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无偿提供的,需提供声明)(复印件盖公司公章1份); (4)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司公章1份); (5)企业章程(复印件盖公司公章1份); (6)三级开发资质:专业技术人员10个,其中中级职称以上至少5个(包括一个中级工程师、一个中级经济师、一个中级会计师),(核验原件,交职称复印件1份); (7)三级开发资质:专业技术人员10个,其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资格,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核验原件,交职称复印件1份); (8)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1份); (9)拟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相关文件;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3份); (11)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承诺书; (12)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同时需另外提供相同材料的复印件2册。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条、第五条; 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30号)第十一条。 南岸区建委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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