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序号 事项编码 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材料 设定依据 实施机 关 行政许可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时 限 收费情况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3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书面申请(申请表和申请书); 2.施工设计图(建施部分、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含附图; 4.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其附图; 5.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指标核算书(设计院、建设单位盖章,附表七建筑面积明细表两份); 8.勘测院放线测量合同; 9.诚信承诺书; 10.发改委投资项目代码(此格式2017-000000-00-00-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重庆市规划局和主城区各规划分局 法人及自然人 20个工作日 1、局审区办项目:18个工作日。 2、区审区办项目: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附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