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 |
申请材料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行政审批对象 |
法定 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情况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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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新办 |
1、 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 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5、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6、 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7、 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8、 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提交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第八条; 2.《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
辖区内已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欲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和加工的经营户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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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延续 |
(一)延续申请书; (二)小作坊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九)提交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第十条; 2.《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渝食药监〔2017〕24号)第二十条。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
辖区内已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欲继续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和加工的经营户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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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变更 |
(一)变更申请书; (二)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名称变更: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负责人变更: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四)提交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原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原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第十条; 2.《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渝食药监〔2017〕24号)第十八条。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
辖区内已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户。(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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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补办 |
(一)补办申请书; (二)《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企业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必须包含的内容:名称、登记证编号、发证日期),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提供登载遗失声明报纸的当页整版),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三)损毁《小作坊登记证》的,提供损毁的原件; (四)提交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渝食药监〔2017〕24号)第二十二条。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
辖区内已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损毁或遗失的经营户。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 |
? |
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注销 |
(一) 注销申请书; (二) 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提交资料时,申请人不是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渝食药监〔2017〕24号)第二十三条。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
辖区内已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需注销登记证的经营户。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