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交1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
(三)反映经营场所面积、房屋结构、门窗及通道、设施设备布局的图纸及操作流程等文字说明(复印件1份);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1份);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
(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审原件、复印件1份);
(七)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明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
(八)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交1份);
(九)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十)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十一)在经营场所外设置(包括自有和租赁)仓库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周边环境、面积、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布局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协议);采取委托形式贮存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含有食品贮存要求的委托协议(复印件1份);
(十二)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