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序号

事项编码

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材料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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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

1.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交1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

(三)反映经营场所面积、房屋结构、门窗及通道、设施设备布局的图纸及操作流程等文字说明(复印件1份);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1份);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

(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审原件、复印件1份);

(七)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明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

(八)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交1份);

(九)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十)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十一)在经营场所外设置(包括自有和租赁)仓库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周边环境、面积、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布局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协议);采取委托形式贮存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含有食品贮存要求的委托协议(复印件1份);

(十二)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3.《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渝食药监餐饮〔2016〕8号)第四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辖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欲从事食品经营的法人及分支机构、个人或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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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申明;

(五)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2.《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渝食药监餐饮〔2016〕8号)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辖区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欲继续从事食品经营的法人及分支机构、个人或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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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交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提交变更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6.变更经营场所布局或者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的,还应当提交新的能反映经营场所面积、房屋结构、门窗及通道、设施设备布局的图纸及文字说明;

7.变更外设仓库地址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周边环境、面积、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布局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协议);采取委托形式贮存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含有食品贮存要求的委托协议。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渝食药监餐饮〔2016〕8号)第三十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辖区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进行证照事项变更的法人及分支机构、个人或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需要看现场的变更20个工作日,不需要看现场的变更5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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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2.《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渝食药监餐饮〔2016〕8号)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辖区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遗失或损毁的法人及分支机构、个人或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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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2.《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渝食药监餐饮〔2016〕8号)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辖区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再从事食品经营的法人及分支机构、个人或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