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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南岸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本区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制订如下办法:
一、受理审查范围
1、区属国有、集体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集体合同;
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审查的集体合同
3、辖区内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4、辖区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集体合同。
中央管辖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二、报送审查时限
1、企业集体合同报审时限
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通过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查。
2、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报审时限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通过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10日内,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查。
三、报送材料
1、报送企业集体合同文本,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集体合同;
(2)企业集体合同送审文本(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工会法人证书(或者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
(5)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2);
(6)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企业分支机构报送集体合同还应提供上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以及上级法人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与分支机构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书面委托材料。
2、报送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2)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送审文本(附件3);
(3)企业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证明材料(附件4、5);
(4)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工会组织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企业方面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附件6);
(7)职工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8)行业性或区域性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7);
(9)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证明材料,或者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草案的证明材料。
四、审查时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报送材料后开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附件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附件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协商当事人双方可就异议事项重新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五、附则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的,依照企业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的规定办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