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指示,在辖区内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二)负责辖区内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三)加强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履行社区建设工作职责。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计划,对社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组织兴办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事业,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居民素质。努力探索和不断创新公租房社区的管理模式,积极协调市、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租房社区管理的指导与支持。鼓励、引导和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公租房和社区建设,促进公租房的安定、繁荣和有序管理。
(四)负责辖区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做好社区的城市建设、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交通、环境保护、国土房管的协调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施工单位维护施工秩序。
(五)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卫生防疫、优抚救济、殡葬改革等社会事务工作的管理协调和公共服务。
(六)负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防汛、防火、防震、抢险和防灾等工作。调解民事纠纷,接待上访群众,处理事故苗头,及时上报和处置重大社情、疫情、险情及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促进生产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秩序。对辖区生产生活状况进行登记、统计和监测。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布置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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