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家和本市、本区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财政调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完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政策,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工具,加强和改善区域经济调节,增强经济调节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民生保障,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健全财政体制,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区与镇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五)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拟订全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全区财政工作。
(三)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节的建议,拟订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财税政策。拟订区与街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参与拟订地方金融和融资政策。
(四)管理全区财政收支,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区级年度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区级年度预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整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财政事项。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财政性资金的综合平衡。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七)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参与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
(八)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区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财政资金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按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会计管理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四)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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